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会议纪要属于法定职责
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
根据《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区规划与国土部门有自己履行的法定职责,但区部门做出的“四个允许”的方式,已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转化为区部门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和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督促相关承诺的兑现,可以依照《组织法》第59条,改变和撤销部门不适当的一些命令和指示。比如说国土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及时的撤销或改变。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项目规划“四个允许”等方面的约定,不属于相关部门的职责,属于部门的认定,未充分考虑相关职责,系会议纪要所确定构成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已经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拟定为区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显然一二审法院是没有将这个事实予以认定。
依法行政履行公开承诺
另外一个是没有及时履行的问题,区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履行包括监督,包括实际要求具体部门去办理等等多种方式。截止到本案审查时,本案作出判决是2018年,距离2004年拍卖所得时已经过去了15年之久。
该公司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未得以开展任何建设,涉案地产仍处于2003年建设的状态,企业损失比较大。原因虽然是多重的,但是未依法及时履行承诺是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相关部门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承诺,显然是与法律基本精神相违背的。
诸多文件特别是《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等等,特别是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高院及时予以纠正,使得该公司长达近15年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本案告诉我们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什么叫法定职责?很多企业主虽然知道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苦于对法定职责认识不清楚,所以,导致没有办法准确的、及时的提起行政诉讼,导致自己的权益一直处于未能保障的状态。所以,各位企业主应当注意在清楚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之后,及时的作出相应的措施。
另一方面,认清企业自身的基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准确的运用法律的方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的问题,要及时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清楚自己的情况,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让自己的权益获得保障。
总结一下
楹庭律师认为,好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手未完成的工程或者烂尾工程的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问题是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的,或者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有新的公司介入的。
在这个过程当中,往往会形成很多的会议纪要,相关的会议文件资料,一定要认真保存。会议纪要当中,有关部门做出了一些承诺,法定职责是要予以兑现的。而且也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兑现,如果不兑现,那么就是违反法定职责。
本案所提到的文件可能也是规划原因,如果因为不符合规划原因,导致开发商的相关建设不能进行的,一案一分析原因是怎么造成的。
分清是因为开发商的主观原因造成的,还是因为其他不可决定的一些客观的因素,或者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认真区别对待,以达到自己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