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依然要对解除行政协议,或者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比如说为什么要撤销或解除事由要提供一定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另外第11条,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包含这些,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法定职权,是否适用法律正确,是否适用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有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管你起诉的什么,都要进行全面审查,这就是行政法的全面审查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审查的,最多再审查一下协议的效力,其他的不审查。所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法院都会对行政机关的所有的行为进行全面性审查。这无疑从最大的程度上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最大的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这些都是一些具体体现,当然就是因为这些具体体现的存在才导致有了明显的区别。其实很多ppp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甚至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国有土地上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等等这类协议放在民事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输了,放在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会胜诉主要就是因为这些。
当然还有很多好处,比如说行政诉讼的诉讼费可能也就50块钱,甚至有的行政诉讼都不掏钱,最多50封顶了。但是为什么很多行政案件在很多地方还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阻力的问题,这显然是有阻力的,阻力来自于行政机关,来自于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来自于省直法院系统。如果这类行政案件放在民事案件来处理,行政机关的压力会骤然降低,所以它会形成一个很大的阻力,把很多行政协议非要放在民事案件处理,包括到现在很多基层法院还在把典型的一些行政协议放在民庭来处理,目的很明显是受到了阻力。
另外一个阻力,其实很多法律工作者并没有处理过行政案件,没有行政案件的思维或行政的法理思维,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有点畏首畏尾,所以他就尽量把这类案例做成一个民事案件,放到自己擅长的领域,所以这也是一方面的阻力。
还有就是诉讼费,其实民事案件的诉讼费还是挺高的,如果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诉讼费突然降低,这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基于这些阻力,现在依然存在很多行政协议,比如特别是一些招商引资协议、入园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联合开发协议,甚至ppp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还在作为民事协议再处理,这显然就错了。那这里边损失最大的当然是咱们行政相对人。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自己签订的ppp协议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不知道该如何诉讼的时候,或者发生任何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尽量多的搜集事实依据,证据。第二,尽量多地查阅、翻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如果要告的话,告谁?怎么告?凭什么告?依据什么告?为什么告?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