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矛盾纠纷时,有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和解、仲裁、诉讼。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设在基层的各种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提交其他非司法机构如仲裁委员会加以解决。诉讼只是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当通过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企业拆迁的案件中发现,企业拆迁的案件跟普通的民宅的拆迁救济的方式还不太一样,有一些差别。企业拆迁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谈判,如果协商不成的、谈判不成的。谈判当然是有一定的技巧经验,我们大量的案件委托当事人委托我们可能就是委托谈判,因为有很多案件是律师到现场进行谈判、调解,包括现在最高院等等一些要求或精神都要进行诉前调解的程序,所以,调解的工作也是很重要的。调解不是谈判,谈判当然也不是蛮干,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 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我们律师曾经也办理过重庆的某个案件,就是以现场谈判的方式基本上就把问题给解决了。因为谈判不占优势呢,企业主可能更多的主要是欠缺法律知识。行政机关包括工作人员他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管从法律上、实务上、经验上都远远地高于企业主。因为企业主的经验是做生意,不是搞拆迁,那么对方都是搞拆迁的,是精通法律规定的,而且有拆迁法律上的经验,实务上的经验,还有心理上的一些策略,所以不占优势。
企业主跟行政机关去谈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应当说是不占有任何的优势地位,那么这时候由专业的律师去谈判,还是很有必要的。有很多案件就是通过一次性谈判基本上能解决大部分的问题,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可能彻底改变征收部门的态度。因为在征收过程当中,行政机关给的这些补偿可能刚开始都是很低的价格,比如重置价,很低的价格导致了补偿差距非常大,但是经过谈判之后,可能有很大的一个改变。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企业主来说并不知道,所以谈判方面充分利用谈判解决企业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是主要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征拆补偿的大部分案件是可以通过非诉的方式进行解决,不是必然的上来就进行起诉。如果进行起诉可能有时候适得其反,不一定能取得很好的结果。当然,这是企业征收或拆迁跟个人房屋的拆迁有很大差别的地方。所以,关于企业拆迁更好的是通过非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遇到强拆要冷静,不能暴力,要了解拆迁,要有一个思想准备,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自己的补偿有一个评估之后,做到心里有数、胸有成竹。企业主要调整好心态,必要的证据要保存好,否则将来如果是诉讼救济的话可能会处于被动地位。一旦我们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法律上、证据上都会占绝对优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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