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做出各种各样的行政允诺,有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但是,有些在招商引资协议里,虽然做出了有关的行政允诺,但是这个允诺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这个行政允诺本身就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这种行政允诺就是无效的。或者是这种行政允诺根本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虽然是说相关的行政机关做出了这种允诺,但是这个允诺是根本实现不了。因为没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必须得有其他部门的认可才能够实现。但是,一般行政协议的双方没有基于第三方的部门,所以说,行政允诺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方如何维权呢?相应的利益怎样去维护?下面的案例给我们做出了回答。
2006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主管部门与某会社签订意向书,就在该区设立广告公司及运营业务达成意向,约定投资的前提是区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合法运营及广告营业许可等手续。2006年6月,区主管部门与该会社签订关于广告车辆的制作及设立广告公司的协议书,约定区主管部门应保证会社的新设法人获得在沈阳市利用广告车辆进行合法广告经营的经营许可及运行许可,并协助办理辽宁省及中国其他城市利用广告车辆进行合法广告经营的经营许可及运行许可,负责法律程序所需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该会社在沈阳投资设立的广告公司购置了广告车辆,但未取得广告运营许可证。2015年7月,该会社向某区主管部门邮寄了请求其履行承诺的函,区主管部门签收后未予答复。该会社提起诉讼,提出确认区主管部门不具有授予有关许可的行政职权,如果有相应职权则确认区主管部门不履行协议约定给予其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主管部门没有为广告公司设立在沈阳市利用广告车辆进行合法广告经营的经营许可及运营许可的法定职权,因此其就此对该会社作出允诺的行为违法,判决确认区主管部门作出允诺的行为违法。区主管部门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自身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单方授益性行为。诚信原则是行政允诺义务的客观基础,只要允诺内容合法有效,行政主体就应当按照合法允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使行政允诺被确认违法,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允诺产生合理信赖,行政主体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区行政主体在不具有对广告车辆予以广告经营许可及运行许可的法定职权情况下,向会社作出允诺。后虽经协调,区行政主体仍未按照允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据此确认区行政主体作出允诺的行为违法,并明确指出会社如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失,区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外企业的同等保护,推动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又警示了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审慎作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应积极全面履行,以维护法治、诚信的良好形象。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