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某诉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案
主办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陆迦楠律师、马丽雅律师
由本所陆迦楠律师、马丽雅律师代理的云南金某诉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该区自然资源局不服某区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责令上诉人某区自然资源局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就原告金某要求公开勘测定界图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被上诉人金某于2020年6月22日向上诉人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信息,包括公开涉及其宅基地的征地勘测定界图。2020年8月20日上诉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勘测定界图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被上诉人对该项答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原告金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并公开信息,应认定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公开程序合法。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据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在庭审中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有义务向原告公开除密后的关于被征土地的勘定截图。
原告金某虽对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给予的答复中涉及的“征地批文”和“一书三方案”提出异议,但可以通过被告公开勘定界图的方式获得实质性解决,故对上述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公开上述信息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的规定,判决: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某公开除密后的关于本案所涉昆明市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被征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案件焦点
上诉人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报批材料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规范》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
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并非是因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
一审法院未对“勘测定界图”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作出认定,就以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勘定界图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判决上诉人公开除密后的相关勘测定界图。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金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审查
经法院二审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中级法院,根据本案收录的有效证据,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法院认为,上诉人作出不予公开征地勘测定界图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即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易言之,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但有特殊公开规定的,应当公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即征地勘测定界图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就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征地勘测定界图而言,其属于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确定、核实征地范围的直接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将“征收范围”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本案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看测定截图时只是为了确认、核实其宅基地是否在征收范围。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地范围依法应予公开,则作为征地范围直接依据的勘测定界图亦应予公开。
判决结果
上诉人仅以勘测定界图属于过程性信息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具体规定”的要求。
同时,法院亦注意到征地勘测定界图存在涉密可能,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案勘测定界图是否涉密,能否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区分处理,能否进行除密操作,一审法院并未查实。
在此情形下,勘测定界图能否完全公开,采取何种方式公开应当由上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工作实际酌情处理,一审法院作出公开“除密”后的勘测定界图的判项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之情形,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应对金某要求公开勘测定界图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据此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判决《行政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某公开除密后的关于本案所涉昆明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被征土地的勘测定界图。
上诉人昆明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就原告金某要求公开勘测定界图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