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未交出土地,征收人能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吗?
——临颍县政府与祁某、王岗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祁某为河南省临颍县王岗镇韩场村村民,在该村承包耕地6.5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8月1日至2028年8月1日。2019年5月30日,王岗镇政府与王岗镇韩场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2019年9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临颍县2019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996号),征收包括王岗镇韩场村19.6851公顷土地在内的4个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临颍县2019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区用地。2019年9月11日,临颍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涉案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1月7日,临颍县王岗信用社向祁某账户转入74160元,资金用途为占地补贴款。2019年11月15日到2019年11月20日,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祁某未领取补偿款并自愿交出土地、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祁某承包地及地上种植物被强制毁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批准征收土地后组织实施征地,按照法定的标准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得到补偿之后拒不交付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出土地,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临颍县政府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临颍县政府尽管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但并没有证据表明祁某已将涉案土地交付临颍县政府。临颍县政府在其未与祁某达成协议,祁某也未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临颍县政府的情况下,强制将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清除,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法律程序。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确认临颍县政府的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