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改非”补偿
本案陈某某在性质为住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商业活动,属于“住改非”经营,针对此种情况,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参照方案补偿的基础上酌定上浮30%,这杨的认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的精神。“住改非”补偿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各地有些地方制定部门规章,有了清楚的界定,在之后遇到此类案件要多加留意。
2. 无证房屋补偿问题
本案,陈某某的房本面积仅有43.56平方米,无证房屋的面积达到124.44平方米之多,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依旧依照相关标准适当给予补偿,因此,无证房屋在实践中并非全部不给补偿。另外,如果是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那补偿标准的确定则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积极争取。
3. 室内物损的举证问题。
本案,陈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在诉讼中自己制作物品清单不能作为其物品损失的证据,但其中的物品在郑州航空管委会的录像资料中显示存在的,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在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要重视原告的举证责任,也要求原告在强拆过程中注意证据的保全,才能在后续的维权之中占据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