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心得:某阳石场以某茂铁路建设压覆某阳石场54.7%矿区,造成某阳石场2、3号采矿点关闭以及1、4号采矿点未能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期手续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茂铁路公司作出合理赔偿。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与某茂铁路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框架协议》,明确说明“因建设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项目的需要,某茂铁路公司需在阳江境内征收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加快推进全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方案(2013-2015)》(粤府【2013】30号)的精神,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完成某茂铁路乙方辖区内全部征收地拆迁、安置补偿”。另外,该协议还明确了阳江市人民政府需要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内容包括“压覆矿产引起的补偿”,同时也明确了征地拆迁费用包含“压覆矿产资源引起的补偿费用”。因此,本案系政府建设某茂铁路过程中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某阳石场以某茂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导致其财产受损为由,请求某茂铁路公司予以赔偿,其诉请的实质内容是属于采矿权人与征收征用部门之间就征收征用补偿问题发生争议。某阳石场起诉所依据的其与阳西县人民政府、某茂铁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某茂铁路公司受征地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实施征收征用过程中与某阳石场协商补偿问题的一个环节,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本案争议。某阳石场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争议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