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里面会有一些最基本的条件约定,比如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薪资待遇、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等。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因为客观情况需要,不得不对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那么就得和员工进行协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实行。
若员工实在不能接受的话,那么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然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具体怎样的情况,才属于因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点在实践中是经常存在争议的。
01、举个例子
小王入职公司2年多,入职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了薪资待遇等一系列条款,工作地点注明是深圳。
不久前公司因为战略发展问题,需要将工作地点由深圳南山调往福田,随后给集体员工发放通知,表明因经营需要,公司即将变更办公地点,请大家在既定时间内前往办公,如果不能及时前往,请向部门领导请假。
小王收到通知后,认为新地点距离自己的住所太远,本来只要半个小时就能到,现在一般家要变成1个小时了,便不同意搬迁,没有如期去公司上班。
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16小时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礼拜后,由于小王没有如期去新办公地点上班,所以公司发放了一个《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小王在既定时间内到办公地点上班,否则公司将会按照旷工予以辞退。
小王收到通知后依旧没有理会,间隔一周后便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小王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02、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变更办公地点,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但问题就在于,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只是从南山变到了福田,还处于深圳范畴,所以不算是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也没有实质的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而小王没有去公司上班确实是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依照规定将其辞退并无过错,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小王的诉求。
小王不服裁决结果,认为公司在搬迁的时候增加了自己之后上班的路程,且相关人事并没有与他进行协商,所以他有理由拒绝上班,公司将他辞退属于违法,决定起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同样没有支持小王的诉求,因为用人单位因为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点或注册地,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利,而且工作地点还是属于深圳,并没有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最终小王啥都没捞到,还丢了工作,得不偿失。
03、写在最后
说实话,公司变更了办公地点加长员工的上班时间,确实挺不地道,但因为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是深圳,所以只要是在深圳范围内,都不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然,员工可以跟部门领导进行协商,看下公司是否愿意针对距离较远的员工做出补偿,比如打车费用报销、宵夜补贴等等。
所以当我们在面对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时,千万不要一股脑地认为公司这一行为不合法,只要我们坚持抗争,最后就能获得赔偿。
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归根到底还是得看这一变更是否会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