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因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服,将县人民政府诉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审判后判决撤销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该案件开庭审理后仍判维持原判,责令县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
A为某村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有一座住宅,房屋用途为商住,2012年县政府启动新城建设,并发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A的房屋处于该征收范围内,但由于征收补偿产生分歧,迟迟未达成协议,最终县政府下达《征收决定书》(我们都知道,决定书生效后下一个步骤将是向法院申请司法拆除)
该补偿决定的大致内容为:
1、正房和偏房按1:1的标准置换;
2、搬迁费5056元;临时安置费151661元、附属物评估121521元,共计补偿278238元。
3、作出决定后如征收人自愿搬迁房屋的,可另加拆迁奖励;
4、如果自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可向征收部门申请,重新计算补偿金;
5、被征收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征收与安置指挥部领取补偿款,并腾空搬迁,不领取补偿款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同时告知了60天和6个月的诉讼救济权利。
A认为对其房屋并未进行评估,也为考虑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该补偿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若以此补偿拆迁,不服该征收决定遂请律师将县人民政府诉诸法院,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高院判决】
【楹庭评析】在收到一些盖章的文件,尤其是《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建认定通知书》《违建拆除通知书》等,这类文件的下达意味着下一步程序的启动,如果对该文书内容有异议,需要在60天之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这个救济期限,则失去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