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只要是依法取得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论因法律规范废改,还是客观情况变化,亦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都应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补偿。
【基本案情】
原告某矿业公司诉称:请求判令某市政府限期作出明确的补偿意见。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11月成立,并依法取得了政府的行政许可手续,原告成立时间在某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原告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某市政府将原告关闭,属于对行政许可的撤回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某市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为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请求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责令被告开原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关闭原告开原金涛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明确的书面补偿意见。
【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某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告某矿业公司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审批,同意该项目建设。2005年11月原告某矿业公司注册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原告经营场所被划入某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某市政府于2019年8月作出关闭该矿业公司的决定,以该矿业公司在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存在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矿业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关闭;逾期不关闭的,某市政府将依法强制关闭。原告某矿业公司对某市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并于2020年7月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2019年8月,原告在某市政府关闭决定听证会上提出,若确需关闭的,应给予补偿或安置。2020年6月,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某市政府做好被关闭企业的稳定工作,区分企业经营情况区别对待并出台善后工作方案。原告企业已经被断电停止经营,被告在关闭决定作出后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原告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
楹庭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行政许可只要是原告方依法取得的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论因法律规范废改,还是客观情况变化,亦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都应当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补偿,而不能以“行政相对人此前获得行政许可时已经承诺对因国家法律、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更而导致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而拒绝履行补偿义务,因为行政相对人在获得行政许可时则具有了取得信赖利益保护的权利,行政主体应当对承诺给相对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作为具有公信力的行政机关不能朝令夕改。本案中,原告某矿业公司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前,已经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该矿业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信赖利益。由于某矿业公司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某市政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原行政许可内容,关闭原告某矿业公司。但原告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原告企业自关闭至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时间,但某市政府迟迟未对原告进行补偿,且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意见要求其做好善后工作后,仍未作出具体的补偿方案,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案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楹庭律师总结】
行政许可作为企业有效成立并合法经营的敲门砖,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作出,并且只要是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哪怕日后发生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当地政策变更、领导成员换届等客观情况,行政机关也不应当以此作为拒不进行合理合法补偿的借口。就目前来看,企业在经历了三年的经济下行压力之后,虽然已经在逐步复苏,但其所面临的诸多因素仍然使其处于极不稳定的风险之中,我们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积极改善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号召,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信心,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文:孙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