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2019年政企纠纷十大胜诉案例之四】
老牌知名食品机械制造企业因城市规划被面临限期拆除,律师介入化解危机!
北京某食品机械公司是北京老牌知名食品机械制造企业,2005年,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机械制造企业与北京某区某镇签订《厂房有偿使用协议》,以租赁形式约定使用土地及厂房,合同期限为截止至2033年。历经多年的奋斗,该企业自主创新,拥有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15项。2017年7月,该企业发明的食品生产设备在央视《我爱发明》栏目播出,在业内引起了轰动;另外该企业还试制成功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某酥糖掐尖包装机,填补了国内外一大空白,并获得了发明专利,企业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2019年,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实施腾退项目,需拆除委托人厂房及其他附属物,但对企业补偿价格极低。由于未谈妥补偿,镇政府2019年4月12日以该企业违法建设为由,对该企业作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要求该企业自行拆除厂房,否则将会采取拆除措施。当事人无奈,找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救济。
本案主办律师张凤宾律师及政企纠纷团队律师,张凤宾律师及政企纠纷团队律师得知上述事实后,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一方面进行调取和保存证据,以备真的遭遇拆除可以实现事后追责,另一方面,紧急撰写了行政起诉状和律师函,分别邮寄给了法院和镇政府。由于邮寄立案法院办理时间较长,并在这段时间内,张凤宾律师及政企纠纷团队律师多次前往法院催促立案,同时积极与与镇政府沟通,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现实困难等,为当事人维权和避免拆除发生争取的宝贵的时间。终于,在4月30日上午,完成了立案手续,并请求法院立即将起诉状通知了镇政府。4月30日下午4点多,当事人接到镇政府的电话,得知镇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后,马上作出了撤销上述限期拆除通知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去领取,至此,在张凤宾律师及政企纠纷团队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这场危机得以圆满化解,至今镇政府都没有再找过该企业的麻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