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福建省XX县人民政府与福建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约定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用地总面积约1000亩,项目定位为酒店、居住、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端生态城市综合体。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4月,该投资公司指派员工通过公开拍卖竞得首期开发建设用地103084平方米,并与原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年5月,福建XX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作为案涉投资开发项目的落地公司。2015年7月,福建XX置业公司与原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福建XX置业公司承接福建XX投资公司员工之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随后,福建XX置业公司进行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其后,有关部门以适应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停止案涉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对区规划进行新的调整等为由,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同时,古田县政府成立整改对接工作小组,启动协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工作。后因收回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福建XX置业公司、福建XX投资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及补偿。
裁判结果
1.因政策、规划、用途等调整,涉案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福建XX投资公司和福建XX置业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应予支持。
2.以相关评估机构对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评估价格作为解除案涉行政协议造成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确定支付给福建XX置业公司和福建XX投资公司的损失金额。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产权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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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