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马鞍山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XX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所载房屋信息规范详细。2012年12月,XX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案涉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XX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XX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马鞍山市XX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并公告,致使艾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应依法撤销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分析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法律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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