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廖某的房屋位于江西省XX县XX村小组,2011年该县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廖某多次与XX县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XX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XX县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
廖某认为XX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XX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裁判要旨
XX县政府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XX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其强制拆除廖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律师分析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中,县政府将廖某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案件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