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区某建材厂成立于2009年,属于国内较早的一批进入相关市场的的建材装修企业。2015年1月,某建材厂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相关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些建筑工程相关情况的信息。相关部门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某建材厂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结果其虽然确认了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违法,但因认为另一行政部门已作出相应回复便并没有责令相关部门限期内履行职责。实际上,某建材厂的一部分申请得到的回复并不涉及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另一项申请也以“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被回复不予公开。无奈之下,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从而获取自己想要的相关政府信息。那么,如果企业依法进行申请之后得不到回复得到不予公开的回复可以怎样解决问题呢?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相对人合理合法地申请信息公开,却得不到回复或者得到不予公开的回复。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回复,这属于不履行法定职权,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直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通俗来说就是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意、不服气,去找其上级部门评理,看上级主管部门会不会在审查后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的行政行为;但也有另一种情况即相关行政部门回复不予公开,有些信息即便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但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者隐私的话,只要不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不同意时相关行政部门也不能公开信息;企业在收到相关行政部门因各种原因不予公开的回复后,对于各种理由不见得只能接受和被动地认可,应当考虑其原因的认定是否合法,比如“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否符合反法的相关规定,要用法律严格地认定相关概念,积极地维护自身的权利。不仅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会有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在政企纠纷中如果能获得政府信息,对于企业维权会有极大的帮助,这些往往都需要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来进行。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主体时已经处于天然的不对等地位,更需要借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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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