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送达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能否得到充分补偿,因此对被征收人至关重要。在本次介绍的案例中,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不合理延迟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程序利益,被司法机关确认为程序违法。下面有请跟随楹庭律师深入了解这一案件的始末,希望能够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武汉市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批复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武汉市XX配件厂的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
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后,某区征收办于2015年6月对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结果进行了公告,评估公司在此期间制作了配件厂的分户评估报告,但区征收办直至2016年5月才向XX配件厂留置送达。区征收办另外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XX配件厂的变压器、车床等设备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但未向配件厂送达。
因配件厂与区征收办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经区征收办申请,区政府于2016年8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张贴于配件厂厂房处。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规划用途为住宅……”。2016年9月,配件厂的厂房被强制拆除。配件厂因不服该补偿决定,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1.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本案中,区征收办向配件厂留置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时间距该报告作出近1年,导致配件厂失去了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并错过签约期,构成程序违法。
2.对于配件厂的设备资产补偿问题,虽然区征收办另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但未向南方配件厂送达,亦构成程序违法。
3.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但就实质内容而言,区政府针对配件厂的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实际亦用于生产的厂房,提供10套住宅用于产权调换,这与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实质上限制了配件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区政府也未能举证证明配件厂的上述意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无法实现。
律师分析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安置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为实现这一意愿,被征收企业多倾向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希望直接获得用于继续生产的房屋、场地等必要生产资料。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义务,作出合理的补偿决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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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