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2月与某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现状确认书》,双方确认按现状净地拍卖出让涉案土地。某公司最终以人民币8210万元竞得,双方签订了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4年3月,某公司与某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受让人在付款日期及违约条款等内容。2014年5月,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明确已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原告,并经双方现场勘测、确认,实际交地情况符合合同约定的现状净地条件。2014年5月、7月,某国土局分别二次向某公司发出《缴款催告书》。2015年7月,某公司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某公司多次向行政机关发出要求协调解决涉案土地存在的多处影响施工的情况,但始终未能解决,某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只好自行解决处理涉案部分地块存在的施工问题后进行房产开发建设现已建成楼房,但仍有一部分涉案地块没有解决问题无法开发,某公司因此认为某国土局存在违约,便提起诉讼。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涉案地块的情况达成共识,该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所以某公司应因其未按时支付款项的违约行为付违约金。此外,合同也明确约定,某国土局将涉案地块按现状净地交付给某公司,且某公司也对涉案地块的面积及土地条件进行了确认;因此从法律角度某国土局已依约履行了交地义务,但其并未完全履行清理涉案地块遗留问题的合理职责,尽管这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作为土地管理的行政主体,某国土局理应为此赔偿。这提示企业主,在与行政机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注意确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考察确认相关土地情况时更要仔细慎重,以免为自己添加本不属于自己的负担。即便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碰上了棘手的情况,也不见得只能自己承受损失,可以合理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处理政企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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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