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是一家广告公司。2004年9月,该公司向当时的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在XX处设置发布T型户外广告后,工商分局在该份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请规划局签署意见”的批示,当即将该份申请表交该广告公司带给规划局,因规划局没有签署意见,广告公司的申请没有得到许可。
XX公司于2006年6月又向工商分局申请在原来位置发布T型户外广告。工商分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规定,于2006年11月作出退回申请通知书。广告公司不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1.工商分局在广告公司申请表表上签署“同意受理”,不代表工商分局已向广告公司作出明确的退回申请的意思表示。
2.根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本案中,工商分局于2004年签署“同意受理,请规划局签署意见”后直至2006年才作出被诉退回申请通知,远远超过规定的办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法律规定
1.《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工作。
2.《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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