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2月,江西省宁都县XX供水公司注册成立,主要为工业园区生产用水和县城周边村民生活用水,并于2004年6月投入使用。2012年3月,应工业园区内A塑业公司的申请,土地主管部门与其签订了《国有土地收回及房屋收购合同》,对A塑业公司位于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收购。
XX供水公司认为前者的收购行为使其失去了园区唯一的供水用户,公司资产处于闲置状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因A塑业公司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收回及房屋收购合同》,导致XX供水公司因失去唯一供水客户而停产停业。2002年9月,县政府将该项目调整由上诉人负责实施并投资建设,现该项目因行政征收行为,被迫中止,XX供水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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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