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2月,丁某买下自家房屋西山墙剩余土地67.86平方米用于建房,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元以及用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2001年8月1日,丁某取得县国土局发放的“×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至2002年3月2日。丁某到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下属村建管所亦向县建设局出具一份通知书,说明丁某相关手续已具备,各项费用已交清,请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工作人员以图纸上没有规划为由,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丁某在建房用地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自行建房,均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城管部门阻止而未建成房屋。
2012年起,丁某向某县建设局反映的问题。县建设局告知丁某因其建房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且申请建房的范围属于县城禁止区域,不予批准。丁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县建设局决定。丁某不服,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建设局等部门,请求履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请求确认“×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收下起诉状并进行审查。后该法官调离行政审判庭,无人处理此事。丁某多次向该院行政审判庭催问,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因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丁某被告知须向某铁路运输法院重新起诉。2016年11月18日,丁某将某区建设局(即原某县建设局)起诉至某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丁某提出再审申请,亦被法院驳回。
监督情况及结果: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丁某不服法院二审裁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丁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因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引起了起诉期限的扣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确有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并将此案发回某铁路运输法院重审。某铁路运输法院重审期间,在法院、检察院的共同推动下,2020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解决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指导意义:
再审检察建议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同级监督的方式,具有快捷、高效、及时的特点。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权。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样应坚持精准化导向。在办理涉及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调查核实,精细审查,查明起诉期限起算点、起诉期限时限、是否存在起诉期限扣除或者延长等特殊情形,正确适用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采纳监督意见裁定再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进案件审理,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