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部门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仅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孟某与第三人赵某于2001结婚,2003年4月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孟某和赵某,系共同共有。2016年3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因赵某主张涉案房屋涉及他人权益,离婚诉讼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2018年6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孟某向征收部门某区住建局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其系产权人之一,离婚时未分割,请求妥善处理补偿问题。某区住建局向赵某核实,赵某称双方有婚前财产协议,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2018年12月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由赵某交付拆除。孟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判决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责令某区住建局对孟某的补偿安置作出处理。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涉案房屋登记在孟某和赵某名下,某区住建局在明知夫妻离婚但对房屋未分割的情况下,采信赵某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仅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严重侵犯孟某的合法利益,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故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由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孟某和赵某,而赵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财产,本案不具备判决赔偿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二审维持原判,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