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宗某某向某公安派出所报警,称其厂房屋顶和机器设备被损毁,请求保护其财产权。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向宗某某了解情况、对拆除房屋的刘某等人进行调查,同时还调取了宗某某户的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某派出所查明,宗某某所称的损毁财物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遂作出《告知书》,告知宗某某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对房屋拆除等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宗某某以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告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宗某某的诉讼请求。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分析:
依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某派出所收到宗某某的报案后,当天即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材料。经查,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某派出所作出《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告知宗某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