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强制拆除养猪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其作出拆除行为不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前,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其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于2015年在自己的码头区域,利用渔业仓库,改建和新建一部分房舍进行养猪场建设,并于2015年底建成并生产经营。2017年8月,某镇主管部门以环境污染为由要求原告停止生产,在养殖区域的主要路口进行设卡,采取只进不出的方式逐步清空原告养猪场的存栏量。当原告的猪舍被基本清空后,某市主管部门“控违办”李某、某镇主管部门王某的指挥下,组织人员于2018年2月6日、2月28日、3月13日、3月30日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陈某的养殖场,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养猪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其作出拆除行为不具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前,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其行政行为违法。故原告具状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养猪场、附属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镇主管部门当庭认可其具体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某镇主管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某市主管部门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2018年1月23日,某市主管部门颁发了《畜禽养殖专项整治通告》,该份整治通告是某市主管部门就案涉区域畜禽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明确属地主管部门具体强制行为,保障整治工作推进,某镇主管部门作为一级主管部门,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能力,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能力,原告仅以该份通告不能证明某市主管部门是实施被诉拆除行为的主体。在本案中拆除养殖设施是属地主管部门某镇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某市主管部门并未具体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因此,某镇主管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某市主管部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律依据】
一、对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确定时适格被告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确定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既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名义和身份,也要依据其权力的来源,并结合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综合判定。结合到本案中,某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且某镇主管部门作为一级主管部门,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能力,于是某镇主管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对行政强制拆除主体不确定时适格被告的认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履行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职权主体不自认或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重中之重的。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实施国有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除行为的主体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是法定的,即地方主管部门。在征地实践中,地方主管部门可能利用民事主体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协议拆迁等方式,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土地征收流程。但并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取得了独立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还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区县级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楹庭律师总结】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强制拆除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陈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