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办案常用文书范文参考_违纪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
(一)案件审理报告的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二)审理报告的适用范围
1、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等部门调查终结,按规定移送审理的案件。
2、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呈报本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1)下级党委、纪检机关拟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须由本级党委、纪检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2)下级监察机关作出了重要的监察决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需要报请本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县直各单位办理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和根据权限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3)按规定须报中纪委或省(部)级纪委批准比照处理的违犯党纪的案件。
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权限,交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5、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三)审理报告的样式
关于×××案的审理报告
第一部分:导语
第二部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违纪事实
第四部分:定性及处理意见
第五部分:结束语
案件审理室
20××年×月×日
(四)审理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审理报告的结构可从下面几部分着手:
1、 标题。
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姓名、违纪行为性质、文种(审理报告)组成。对于一人仅有一个违纪行为(如贪污行为)的案件,标题可写成《关于×××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案有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或多人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的以及对于违纪性质不好概括的,也可以笼统地写成“违纪案”,如《关于××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关于××等人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对于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标题也可以不写被调查人员的姓名而合写案件名称,如《关于××股票案的审理报告》
2、 正文。
在标题之后,直接进入正文。正文是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干部分,一般由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①导语:该部分包含主要内容有:立案时间、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批准手续、受理案件的时间、移送或报送案件的单位、案由。个别复杂案件可写清楚本案前期的办理情况。(不一定每个审理报告都要有)
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受审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应写明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前受过处分的,需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二是任职情况应主要写明任现职情况,如果受审查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发生在任现职期间,需写明被审查人违纪时所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时间;三是由于职务关系到处分的批准权限、处分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建议撤销党内外职务等,因此在写被审查人的现任职务时,要将其所任的党内外职务写全;四是如果一案多人的,可按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从重到轻,或按被审查人的职务高低依次写明;五是对被审查人有停职检查、免职、离退休以及被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的,也应写明。
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可视不同的案件需要而有详有略,对于拟给予被审查人降级以上处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在基本情况部分注明工资级别等。
③主要违纪事实。写在审理报告上的错误事实是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执行纪律的依据,因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必须是证据确凿的事实。如果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个标准,那么原认定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写入审理报告,而应当请检查部门或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审理部门也可自行补充调查。然后再根据情况确定该事实是否作为定案依据写入审理报告。
第二,必须是能够体现犯错误者违纪行为实质的,能够作为给予纪律处分依据的事实,不能把犯错误人的思想认识问题,一般的工作作风问题或某些缺点写在报告上,对那些属违犯了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能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
第三,必须是具体的违纪事实。叙述事实不应笼统和抽象,必须将违纪事实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后果和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概括而准确地交待明白,特别是那些与判定性质、处理意见有密切关系的事实不应遗漏,以便上级审议时能够了解案件的重要情况,正确处理。如经审理后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与检查部门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府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时,应先行交换意见,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前提下取得一致的认识,然后再如实写入审理报告,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把双方在主要违纪事实认定的分歧点,主要证据情况和理由写入审理报告,以便上级审定。
④定性及处理意见
一是调查意见,二是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基层组织不健全的除外),三是审理意见,审理意见是审理部门以违纪人的主要违纪事实为依据,参照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以党政纪有关条规为准绳,经审理室小组讨论后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对这部分的撰写有四点要求:
a、对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只能从事实本身得出结论,而不能用抽象推理得出结论。要写明该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政策、制度、规定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时,要完整引用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用语、措词要严谨,力求准确无误。
b、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有分歧,两种意见都要写。这种分歧不论是产生在案件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或下级组织之间,还是产生在案件审理部门内部,均应在报告中写明,并扼要的说明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c、定性处理要有党政纪、法规依据。对违纪人提出处理意见时,应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节和性质的轻重,责任和危害的大小以及认错态度,进行全面考虑。对有量纪标准可依的违纪行为,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必须引用有关规定的条款。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数名党员违纪,应根据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依次分别写明处理意见,并明确提出哪个党员的处分需要呈报上级审批。对一个违纪人能同时提出给予党政纪两种处分建议,但不能同时给予两种党纪或两种政纪处分。对于需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报告中写明。
d、应当写明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
⑤ 署名与成文日期。一般署制作案件审理报告的案件审理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应署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的日期,写明年、月、日,标注于案件审理部门署名的右下方。
(五)审理报告范文
监察委办案常用文书范文参考
关于甲×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2007年8月13日,××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县劳动就业局局长甲×受贿等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08年2月24日移送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甲×,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5月参加工作,后分别在××县第一高级中学、××县×乡政府工作,1995年10月调入××县劳动局工作,2000年10月任劳动就业局局长。
二、主要违纪事实
1、收受贿赂83500元。2005年10月,××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丁×在承建××县劳动就业局办公楼工程时,领到第一笔工程款后,到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06年6月,个体工头乙×某为了承包县劳动就业局的酒楼及其装修工程,到甲××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0元,后乙×顺利地承接到该酒楼的装修工程;2006年8月,丙×为了承接××县劳动就业局的劳动就业培训业务,以甲×之子上大学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后丙×顺利承接到劳动培训业务,并签订了联合办学的培训合同;2006年11月,丙×为了感谢甲×在劳动培训业务过程中的帮助,到甲×家中送给其现金3000元;2007年8月,××县劳动就业局按照国家政策拨付给丙×17万余元的培训费,为了感谢甲×,丙×到甲×家中送给其现金17500元;2006年10月,戊×与县劳动就业局签订18万元的办公桌椅销售合同,为了感谢甲×的照顾,在签订合同时和货款结清后,戊×先后两次到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和8000元。
2、××县劳动就业局挪用社保专项资金344650元。2004年至2007年3月,××县劳动就业局以培训、职业介绍的名义,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款344650元到所属的微达劳务派遣公司,用于处理劳动就业局的费用。其中,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171768元。
三、证据不足,建议补证,如不补证,不作为此次纪律处分的内容
关于收受巳×现金10000元的问题。调查组认为:2007年6月,××县劳动就业局办公楼工程审计完成,巳×领到一笔30万元的工程款后,又到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并据此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受贿10000元的错误。
审理认为,甲×收取丁某10000元的行为,只有甲×的交待,缺少巳×的证言。
四、处理意见
1、调查意见:甲×身为共产党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3500元,劳动就业局挪用社保专项资金344650元,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甲×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调查建议,(1)给予甲×开除党籍处分;(2)对甲×受贿款93500元予以追缴,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款171768予以追缴;(3)甲×的行为涉嫌违法,对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基层组织意见:2008年3月5日,××县劳动就业局支部委员会议决定开除甲×党籍;2008年3月10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决定开除甲×党籍。
3、审理建议:综上所述,甲×身为共产党员,××县劳动就业局局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500元,劳动就业局挪用社保专项资金344650元,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甲×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和第一百条第二款“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审理建议,(1)给予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追缴甲×受贿款83500元、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款171768。
妥否,请审批!
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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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2010年12月13日,××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县第一初级中学教师甲×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立案调查,12月24日移送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熊×基本情况
甲×,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学二级教师,1995年7月分配到××乡中心小学工作,200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9月调到××县第一初级中学工作,现任县第一初级中学七年级语文教师。
二、主要违纪事实
2010年中考,甲×是县第一初级中学安排在本校考点送考的主送考老师之一,没有考务方面的相关证件,职责是收发考生准考证、提醒注意安全等事宜。6月20日下午的中考理综考试中,甲×在上厕所时碰到26考场一个女考生,就问该女生理综试题的难度,得到比较难的答复后,要求那位女考生返回考场后将比较难的题目抄下来,等会自己来拿(甲×的儿子乙×正在26考场参加中考)。过了一会,甲×擅自佩戴工作证进入考场,趁监考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理综的部分试题带出了考场。甲×得到试题后,以中考信息题的名义请本校相关任课老师解答出来,并将答案抄写在小纸条上。理综考试结束前20分钟左右,甲×擅自佩戴本校工作人员胡×的工作证,进了26考场,将抄有答案的小纸条放在其儿子乙×的考桌上。后来乙×没来得及抄答案就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被没收了纸条,作了记录。
三、处理意见
1、调查建议:综上所述,第一初级中学考点考务工作人员甲×越过警戒线上楼为其儿子传送中考答案,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第一初级中学教师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基层组织意见:2010年12月20日,××县第一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议建议给予甲×同志党内警告处分;2011年1月5日,××县教育局总支委员会议建议给予甲×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审理意见:不同意调查对甲×错误的适用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适用的主体是考务工作人员,甲×只是送考人员并非考务人员,其行为不适用该条款。综上所述,甲×身为共产党员,中学教师,在中考工作中违反考场工作管理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甲×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妥否,请审批。
案件审理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