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位当事人来律所咨询律师。关于企业获得土地之后,因为规划的调整导致不能开发建设的,应当如何维权?
湖北某开发商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用地协议开发楼盘,但一直以手续不全为由推脱不让建房,导致无法经营。企业主问楹庭律师,如果争取补偿可以从哪方面争取?这种情况下也是签订的协议不履行,可以去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协议履行,那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说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要收回土地的,那么也可以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如果涉案的土地取得之后,通过法院的拍卖取得了相关的一些土地使用的手续,办理了土地使用的审批手续,但是相关的规划许可证都还没有进行,房屋的施工手续这些还没有办理,这两者之间施工的手续办理还是没办理,跟损失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那么仅办理了相关的土地使用的审批手续的,对于后期的损失如何计算?如果说没有办理这些规划的手续,仅仅使用有土地审批的手续,将来涉及到补偿的问题,可能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补偿,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因为规划的调整、政策的调整,其他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不让建厂,补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有的。那么这时候对补偿该如何认定?出现这样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收回国有土地,然后按照《土地管理法》或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的规定对涉案的土地进行补偿。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补办手续。”退一步讲,即使该公司的房屋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历史原因导致,且并不违反现行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64条的规定,也应当依法补办手续,而不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直接责令限期拆除。
通过本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