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县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点:
本案涉诉的《会议纪要》,系县政府主持通过会议议定的方式与A公司达成具有公益性、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上述行政协议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也不存在民事法律规范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协议的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全面履行。
案情简介:
2007年,由于某县退城进园项目的实施,县政府召开关于A公司搬迁扩建项目工程专题会议,会议议定了A公司从县城中心搬迁至规划新区,A公司位于县城老厂区的土地由政府进行拍卖。拍卖款扣除相关税费后归属A公司。2014年土地拍卖后,县政府未如约支付A公司拍卖款,A公司将县政府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判决:一、被告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支付原告老厂区拍卖土地价款20641.05万元,扣除600万元及相关税费后款额的40%,再扣除已支付的 3122. 0343 万元;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按照判决,A公司得到4894.3857万元,无法弥补实际损失。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院受理后定在2021年9月份开庭。A公司经过咨询,找到楹庭律师事务所,于开庭前2个月与楹庭签订了代理合同。
楹庭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了专家研讨会,对案情进行透彻分析。分别到涉案地区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调取一审未充分调取的证据。关注到一审未关注的问题。经过团队的共同努力,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8行初29 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内支付原告补偿和奖励款为A公司老厂区地块出让地价款20641.05万元,扣除600万元及相关税 费后款额的40%,再扣除已支付的3122. 0343万元”;三、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8367. 9957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比一审为A公司多争取3473.61万元。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利益。
案例总结:
行政协议单方解除过程中,相对人利益受损现象屡见不鲜,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赔偿请求权。行政机关与企业在签订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企业损失。土地性质是国有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且依据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后又解除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获得全面合理的补偿。
附“2021皖行终88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