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部门虽在征收过程中公示了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均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均价”就是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样板房 “均价”确定本案特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案情简介
某区政府于 2020年5月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赵某房屋所在的区域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区住建局。赵某房屋为沿街商业门面房,周边类似商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在每平方米三万多元,区政府对赵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单价为15200元/ m²,总价值184万元。如果选择产权置换,则置换房屋单价17379元/m2,计254万元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安置房款相抵,被征收人赵某尚欠征收人差价款70万元。赵某认为征收单位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经过多次法律咨询,选择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董国女、路永强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维权。经过律师团队的研讨,制定诉讼策略,代理赵某将征收部门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赵某的诉求,撤销了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过程中未对案涉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虽在征收过程中公示了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均价”,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评估报告,且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均价”就是案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被告直接以样板房 “均价”确定本案特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明显违背上述规定。因此,3号《补偿决定》对安置房价值的确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6日对原告赵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部门有义务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应当依法予以评估,以确认该被调换房屋价值及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体现公平补偿的原则,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21苏03行初26号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