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我国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征地拆迁成为热点话题。但是,征地拆迁的补偿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为了能够帮助到更多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的企业主,楹庭拆迁律师总结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广大企业主做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分享,让我们来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述】
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下称婺城区政府)、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婺城区住建局)土地行政合同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浙07行初452号行政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阅卷及组织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原告主体、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已经生效的本院(2017)浙行终1635号和(2019)浙行终127号裁定,认定某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婺城区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婺城区政府就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某公司享有的补偿面积以及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其他被告等问题。本案相关公司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为城市建设退让土地的事实清楚,而退让土地的补偿问题历时多年未能解决,结合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权利让渡声明》,根据土地收回及使用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依法确认某公司对案涉682.4平方米土地享有补偿权利,并无不妥。本案已经两次指令继续审理,婺城区政府作为会议纪要落款单位杭长专线婺城段指挥部的设立者,也是电大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支付补偿金的责任并无不妥。本着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切实减少当事人讼累的原则,对婺城区政府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补偿金额。原审法院根据会议纪要载明的计算方式,确定婺城区政府支付某公司补偿款本金523872元及利息,并无不妥。需要明确的是,本案某公司依托会议纪要主张补偿权利,该会议纪要由相关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同时载明据以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为2017年金华成泰农商银行个人同期信用贷款执行利率5.775%,故对于本案利息计算标准应当以会议纪要载明的执行利率5.775%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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