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公司为河北省唐山市某县内的合法企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为了解土地登记相关情况,某公司于2018年12月向相关部门邮寄了三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据,用以申请查询三块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资料。
然而,在相关部门签收了上述邮寄材料之后,并没有给某公司答复。某公司多次打电话询问得不到回应,相关部门已经超出对某公司作出答复的法定时限。某公司认为相关部门违法了法律规定,特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行政行为违法以及判决相关部门向某公司提供其申请查询的资料。
本案主办律师为北京楹庭律所事务所路永强律师,路永强律师在政企纠纷、企业拆迁等行政诉讼方面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所带领的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大型拆迁和土地征收维权案件,为很多中大型企业解决政企纠纷难题,深得广大企业主信赖。某公司找到北京楹庭律所事务所,特别授权楹庭律所事务所路永强律师代理此案。
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路永强律师经过了严谨的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3份有力证据,证明了原告某公司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以及被告相关部门的行政违法事实,被告对于路永强律师的陈述和证据完全没有反驳之力,最终我方的诉讼理由成立,获得胜诉判决,相关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某公司通过法定程序作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所有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依法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本案中,相关部门具有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职权,因而相关部门对于某公司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下一步应当终止该行政违法行为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法院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对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给予答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在政企纠纷中,由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时,企业可以怎么做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企业在面对相关部门的办事慢,办事难,不作为时,若其确实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有违法行为,也可以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无法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问题,应当尽早咨询政企纠纷专业律师,或者直接申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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