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和相关部门曾就其拥有使用权的三宗土地能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并予以处置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就某公司提出的对涉案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申请作出《告知书》,不认可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某公司不服。在双方无法解决之时,某公司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相关部门所作《告知书》,同时责令相关部门限期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依法予以处置。相关部门不服行政判决,遂提起上诉。
本案主办律师为北京楹庭律所事务所路永强律师和张凤宾律师,路永强律师是本案一审的主办律师,在政企纠纷、企业拆迁等行政诉讼方面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所带领的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的大型拆迁和土地征收维权案件,为很多中大型企业解决政企纠纷难题,深得广大企业主信赖;张凤宾律师在北京楹庭律所拆迁律师团主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接触拆迁诉讼案件类型比较多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思路清晰,有很强的文书写作功底,熟悉诉讼程序。
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路永强律师保持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30份证据,从多角度证实了该三宗土地对于委托人确为闲置土地,成功反驳相关部门提交的5份证据,使得法院认定相关部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为委托人的维权之路带来了完美的结局,最后有关部门对委托人的闲置土地进行了回收,给予了相应的市场价格的补偿。
相关部门具有负责辖区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的法定职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已与相关部门确认涉案地块上原有建筑为开发建设的规划,无法证明土地使用权前所有者的建设属于规划要求;本案案情并不影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适用,涉案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也并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
对于相关部门对一审法院判定闲置土地的行为无法律授权的质疑,二审法院回应称:相关部门两次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对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予认定和处置,为避免程序空转,在足以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的情况下,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法院认定相关部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相关部门提起的上诉案件,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其实与一审并无差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也大致相同。这是典型的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案子,也是政企纠纷中常见的一种问题。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不能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律对行政主体的一种要求,法律已经不再允许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随意地朝令夕改,因而企业主在面对行政主体违约毁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给予自己信心。在政企纠纷中,企业主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从行政主体处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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