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间,广东省韶关市某县政府规划建设产业基地,需要征收该县XX村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某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某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某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1.虽然叶某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县政府在2013年7月凌晨对叶某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某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拆除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2.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律师分析
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法律规定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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