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株洲市XX村散户户主沈某,在未经当地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遗留旧房拆除,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叶某的通行和采光。叶某于2010年7月向规划局举报。该局于2010年10月对沈某新建扩建房屋进行调查、勘验,于2010年10月,对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告知书送达沈某本人,其未能拆除。叶某于2010年至2013年通过向当地社区委员会、规划局、区政府举报和请求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沈某违法建筑行政义务,采取申请书等请求形式未能及时解决。
2013年3月,市规划局对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沈某的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限沈富湘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如限期不自行履行本决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由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于规划局、区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叶某于2013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1.区政府于2010年12月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2.虽然区政府在履行职责中对沈某违法建设进行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律师分析
1.现实中,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本案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
2.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本案中区政府有责任依据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对沈某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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