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在没有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将高压网线架设在某公司合法竞得的土地上,严重侵害了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7月,某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违法查处申请书等资料,请求对第三人某供电公司非法占用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网线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相关部门收到该申请书后交由某街道办事处“两违”清理办公室调查处理。同年8月初,该办向某供电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规划文件等资料。在某供电公司未向相关部门提交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该办于8月下旬就某公司申请事项所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及处理情况向某市“两违”清理整顿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表明:经多次联系,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仅电话回复“该事件现已进入法院二审诉讼程序,暂不作回复,等待法院判决”。因此相关部门一直未就某公司申请事项向其作出书面回复。某公司认为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自己的的合法权益,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相关部门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定某公司诉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由此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受理某公司的查处申请。此后,相关部门向某供电公司发送了书函,进行了实地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该系列行为应依法认定相关部门履行了部分职责。对于某供电公司不予配合提交相关材料,从而导致无法查清某公司申请中所述违建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某公司所申请事项究竟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未向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其履行职责存在瑕疵。某公司与某供电公司存在另案诉讼不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不作出书面答复的理由,亦不影响本行政案件的审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但鉴于证据也表明其确实履行了立案审查、公文转办等行政职责,故某公司诉其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违法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无法成立。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诉求。某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不对称,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瑕疵时,行政相对人往往无法全部知情,在这时是可以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但是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主体时已经处于天然的不对等地位,相对于民事纠纷案件,更需要借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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