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电力设施建设途经某公司土地使用范围,立塔架设输电线路,与某公司使用土地效益有切身利益关系。因此,某公司于2015年5月某日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某供电公司邮寄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要求某供电公司公开其“电力设施建设途经某公司土地范围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法律手续”等相关资料。某供电公司次日收到该专递后,认为某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直没有对其作出答复处理。某公司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确定某供电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某供电公司限期对某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某供电公司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某供电公司提出的某公司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应由对应的政府部门公开而非某供电公司的职责范围。此外,鉴于某供电公司已在诉讼中履行其答复义务,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诉累,可不再另行判决其履行答复义务,所以最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从而获取自己想要的相关政府信息。那么,如果企业依法进行申请之后得不到回复得到不予公开的回复可以怎样解决问题呢?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相对人合理合法地申请信息公开,却得不到回复或者得到不予公开的回复。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回复,这属于不履行法定职权,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直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通俗来说就是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意、不服气,去找其上级部门评理,看上级主管部门会不会在审查后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的行政行为;但也有另一种情况即相关行政部门回复不予公开,有些信息即便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但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者隐私的话,只要不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不同意时相关行政部门也不能公开信息;企业在收到相关行政部门因各种原因不予公开的回复后,对于各种理由不见得只能接受和被动地认可,应当考虑其原因的认定是否合法,比如“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否符合反法的相关规定,要用法律严格地认定相关概念,积极地维护自身的权利。但也要注意,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先要找对相应的行政机关。且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如果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仅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会有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在政企纠纷中如果能获得政府信息,对于企业维权会有极大的帮助,这些往往都需要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来进行。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行政主体时已经处于天然的不对等地位,更需要借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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