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某区一街道上有许多临街商户,其房屋都属于国有土地上的门面房,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证及相关营业手续。2015年6月,某区主管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对该街道周边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后某区主管部门和住建局设立的改造项目指挥部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开始在商铺门前垒筑围墙封堵道路。2015年8月,垒筑的围墙被大雨冲刷倒塌,并于其后又重新垒筑。由于围墙遮挡商户业主们的经营房屋,影响正常营业,也有商铺的租户退约,造成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商户业主们将住建局诉至徐州市中院,法院判决住建局设置围墙的行为违法。住建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被驳回。法院对 出了判决,认定主管部门严重违法,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补偿。而后,商铺业主们依法申请获得了相应的行政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之下实施,在面对行政违法行为时,应该理性对待;不要直接进行抵抗,甚至动用暴力或者其他违法手段。以违法行为对抗行政行为违法很多时候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只会让问题扩大化、更加严重。国家早已禁止各种违法拆迁行为,比如本案中这种针对生产经营的封路筑墙或者是针对日常生活的断水断电等“促进”拆迁工作进行的做法,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等,很多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这类情况就选择忍气吞声,纵容这类行为。在此类纠纷中,要根据法律法规判断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况,并注意证据的留存,让事态向对己方有利的方向发展,用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条件的话,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专业的诉讼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往往会对案件的走向有着重大的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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