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为某钢材结构加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2月,经某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施某申请的企业项目用地,选址为涉案地块,用地规模控制在25亩以内。某市国土局要依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某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征地,提供建设用地。2006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某市政府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并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明亮公司作为厂房建设用地。2007年6月,某市国土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涉案土地出让时间和土地出让金等。之后,某公司及时缴清了出让金和税费。2007年11月,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某市国土局一直未付款给涉案土地原所有权人某居委会,始终未开展征收工作,当地农民不允许使用土地,地上物补偿没有解决,地块周边政府配套未能完善,致使某公司不能开工建设。某市国土局明确表示涉案地块近年内已难以征收交付,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只得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某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付清款项,某市国土局虽颁发给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未征收涉案土地,某公司始终无法实际行使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开始建设。可以因此认定某市国土局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构成实质违约。企业主在与行政主体发生合同纠纷时,一样可以因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但不要把行政协议与民事主体间的协议混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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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