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判断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政府经营协议是否合法、正当,主要从四个方面考量:首先,行政机关要具备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职权。其次,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法定条件要成立。再次,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程序是否正当。最后,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后续措施是否完善。
案情简介
2002年,济南市计委批准立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项目建成后承担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XX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集中处置设施于200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2007年10月,市环保局经市政府同意授权,与XX公司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其全市全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专属特许经营权。由于公司处置场所临时定点规划即将到期,2015年9月,市政府形成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按程序依法终止XX公司的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市环保局通知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X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履行或者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规范。
如果行政机关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违法,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一般选择确认违法判决但不撤销该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上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