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听证结束后集体讨论决定。如果先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进行听证,则剥夺当事人的听证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先听证后处罚的法定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XX整形公司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范围为外科:整形外科,医学检验科。2018年7月,市行政审批局经审查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准许XX整形公司发布广告。2018年8月,XX整形公司联合媒体在多处公共场合发布广告。
2019年5月,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以XX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罚款。XX整形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听证程序前,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处罚内容,侵害了当事人对听证程序的信赖,损害了其预期的合法性权益,将造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形同虚设,不具有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
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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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