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遭遇违约,高院获得胜诉!
【案情概要】
辽宁省某液压机械公司主要产品为矿用大型液压机械,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可媲美德国设备。2012年11月2日,液压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16日,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行政主体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政企纠纷团队律师。两位主办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重点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完美胜诉。
【法律分析】
液压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行政主体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在二审庭审中关于返还多少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及一审被告是否应赔偿及赔偿多少损失产生争议。经过董国女、路永强律师的努力,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只针对案涉出让合同所涉及缴纳的出让金判决返还,依据不足,同时认定一审法院对于一审原告提交的损失相关证据是否与本案的审查客体具有关联性,是否应予认定的认定事实不清,从而撤销了一审的判决!
【点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由于手续未办齐全,有的是由于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未完成,达不到交地的标准,自2019年关于行政协议纠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此类纠纷纳入行政协议纠纷受案范围之内,这对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此案件最终委托北京楹庭律师团并最终圆满解决,又一次证明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的专业,有一次有力的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