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举报人与行政答复利害关系认定——赵某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案
裁判要旨
食品购买者基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需要,有权向食品监管机关举报销售商的违法销售行为。对于食品监管机关作出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答复,购买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基本案情
2018年,原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作出《举报办理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撤案告知),告知其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因证据不足,予以撤案。赵某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对赵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撤案告知。赵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撤案告知,撤销被诉复议决定,责令某市监局对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赵某与被诉撤案告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之间均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某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理由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对食品购买者生命权与健康权的保障系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食品购买者基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需要,有权向食品监管机关举报销售商的违法销售行为。对于食品监管机关作出的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程序原因不予立案的答复,购买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赵某作为购买者举报某酒店存在违法销售食品行为,被诉撤案告知以证据不足作出决定,从结论上看,系不存在违法行为答复的一种类型,对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产生实际影响。赵某作为食品购买者有权针对被诉撤案告知提起诉讼,其与被诉撤案告知之间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