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商登记错误的处理——杨某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
裁判要旨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15年向某工商局(现为某市监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变更登记事项为: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杨某。市监局对某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变更登记事项为: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杨某(即被诉变更登记行为)。2017年,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变更登记行为。在一审诉讼中,杨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杨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后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的“杨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杨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变更登记行为,第三人王某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解析
本案涉及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商登记错误如何处理的问题。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如果能够证明原告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作为某市监局进行登记审查基础材料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杨某”签名字迹经鉴定为非其本人所签,可以据此认定上述材料为虚假材料。上述材料系作为某市监局进行登记审查的重要依据,在此情况下,市监局作出被诉变更登记行为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