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执法的正当程序
——以李某诉某交通大队强制扣押案为例
裁判要旨
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对于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表示不需要提供翻译的,交警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声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19年,韩国公民李某在某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某交通大队因搜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询问李某能否运用汉语正常交流,李某表示没有问题,但未出具书面声明,交警凭口头询问即认为李某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未为其提供翻译。李某不服上述扣车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扣留原告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某交通大队作出的扣留李某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法。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解析
本案中,李某认为某交通大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未向其提供翻译,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执法,并且李某并非事故责任人,某交通大队在知悉事故全过程且送达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仍扣留李某的车辆,明显不当。
首先,对于被诉扣车行为实体处理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上述条文首先规定了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同时对扣留事故车辆的适用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收集证据的需要”,从而排除了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之外的目的扣留事故车辆行为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需要”显然需要交通警察根据事故现场的特定环境进行判断。本案中,某交通大队民警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因另有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向其进一步核实事故情况,故某交通大队民警基于进一步收集证据的需要,作出被诉扣车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另外并无证据证明民警系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之外的目的作出被诉扣车行为,故被诉扣车行为实体处理合法适当。
关于李某主张某交通大队适用简易程序扣留车辆违法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分系指整个程序而言,仅就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行政调查环节之一,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事实行为即被诉扣车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评价而言,上述区分不具有太大意义。无论整个处理程序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均不影响扣留车辆行为的实施,亦不影响扣留车辆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根据在案证据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显示,某交通大队确有两名民警在事故现场执法,故就被诉扣车行为而言,某交通大队的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李某有关某交通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被诉扣车行为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某交通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未向其提供翻译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上述条文系从规章层面对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遇有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时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既是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亦是在于保障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事故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并及时获得救济。根据上述条文的文本含义,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系交管部门的义务。与此相对,对当事人而言,要求交管部门提供翻译或自行聘请翻译则是其权利。对于权利的放弃,上述条文规定了严格的程式要件,即“出具书面声明”。应当认为,“出具书面声明”虽系对当事人的义务性规定,但该程序的设置旨在为交通警察判断当事人是否“通晓”我国语言文字提供基本依据,体现了对基本表达权的尊重,亦会影响陈述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理应得到严格执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显示,虽然事故处理过程中某交通大队在得知李某是韩国籍后,第一时间询问其能否运用汉语正常交流,李某表示没有问题,但李某未出具书面声明,交通警察仅凭口头询问即认为李某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未为其提供翻译的执法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考虑到被诉扣车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应当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