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决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个体工商户黄某某租用某敬老院场地推销玉石床垫等产品。某市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某正在向村民播放玉石床垫的宣传视频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予以立案查处。在执法程序中,黄某某提供了播放设备以及储存视频资料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广告宣传费用的证据材料。该局最终认定黄某某利用视频虚假宣传,因无法准确计算具体的广告费用,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罚款30万元。黄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处罚决定,责令某市监局重新作出处罚。
裁判理由分析: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支出的广告费用调查核实,并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确定罚款数额。黄某某已经提供了包括播放设备及储存视频资料U盘的购买凭证、购买赠品鸡蛋的费用证明、人工工资支出证明等证据材料,该局迳行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则,处以30万元罚款,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执法机关机械适用单行法的具体罚则,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规则,容易引发较大争议。此类行政处罚的共同特点是过罚失当,执法机关作出处罚时未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违反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