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依据行政复议的形式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案申请裁决就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裁决是以什么形式,国务院国法[2011]35号规定了依据行政复议的方式,因此申请裁决就是申请复议。
2. 本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经新罗区政府批准作出,上诉人黄文辉之父黄某的承包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处于案涉征收安置规划范围之内,上诉人因不服经新罗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新罗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龙岩市政府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请求龙岩市政府进行裁决,于法有据。龙岩市政府认为应向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新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 征地补偿方案能否复议
龙岩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由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新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笔者不同意龙岩市人民政府的观点,笔者认为,征地补偿方案系确定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权益的依据,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依法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龙岩市政府认定案涉征地补偿方案不属于复议范围,应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