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原告合法承包经营的位于某村集体土地被不明人员非法强行占用并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挖掘破坏,导致涉案土地被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使用。由于合法财产权被侵害,原告家属随即拨打报警电话110报案,请求被告某县公安局出警保护原告合法承包经营的耕地。
被告未派警员出警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未阻止不明人员强行占用、破坏涉案耕地的违法行为,现涉案土地已被严重破坏,根本无法进行耕种。被告前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遂上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故原告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结合到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该情况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结合到本案中,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于是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案涉行政裁定书。
【楹庭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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