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大理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发布《关于限期搬离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某段抢栽抢种苗木的通告》,对于征收土地上的苗木按照人民币18000元/亩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2017年7月被告大理某管委会对原告在内的征地范围内的苗木进行强制清除。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告强制清除原告苗木的行为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存在搬迁补助,大理市某村民小组也发过公告,确定了原告享有搬迁补助款。2018年2月,原告向该村民小组申领搬迁补助款被拒付,并告知系被告不同意支付。
2、法院裁判
第一,原告辉某主张的涉案苗木不属于抢栽抢种苗木,因此不在所诉通告适用的范围内,被告某区管委会对原告没有按照通告给付苗木搬迁补助的义务;
第二,客观上原告辉某没有搬迁涉案苗木,而是由区管委会强制清除,现诉请给予苗木搬迁补助无任何事实依据;
第三,区管委会已就辉某户被违法强制清除的苗木予以赔偿。
3、律师观点
本案不存在较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法官更多的是依照法理来进行本案的审理。首先,案涉标的物并非被告所发布《通告》中涉及的“抢栽抢种苗木”,故不能严格适用该《通告》;其次,诉请苗木的搬迁补偿款,前提是苗木系被搬迁的,而非被有关部门强制清除,强制清除若违反法定程序,或存在执行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合法,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苗木系被强制清除的,因此不能依据该《通告》获得苗木搬迁补助款项。综上所述,法院未能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
4、关于抢栽抢种
关于在征收过程中的抢栽抢种苗木的行为,其实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当征收公告发布后一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会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公告要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可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询。
5、楹庭律师提醒
楹庭了解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另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说,当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尽快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法律救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政府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文:孙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