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公司在2016年向区主管部门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支持补偿的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的大概内容是因为公路的建设,拆迁街道办事处给该公司发了告知书,告知书告知该企业的厂房位于集体土地,非住宅拆迁范围之内,此后,相关征收部门并没有与该企业去洽谈相关拆迁的补偿事宜。在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相关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就对该企业的厂房进行了拆除,造成该公司很大程度的损失。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是合法的建筑,当然也不能再进行扩建。如果因为公路的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以对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建筑需要拆除的,也有相关的补偿,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具有划定控制区,建筑控制区域范围的法定支持。如果说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有合法的建筑,因公路的建设需要或者保障公路的建设运行的安全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共安全条例里面有规定。
本案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比如说有关企业的拆迁通知书、委托函、评估表,还有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拆迁范围,像距离公路很近等证据能够证明该企业是在省道的边上距离很近,所以说位于公路建筑的控制区的可能性比较大。
在区主管部门发出的告知书上,仅仅是打破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而没有回答公路的控制区域,位于道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以及建筑是否需要拆除等等问题,并没有回答,同时也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拆除不同。因此,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告知书答复内容并不全面,不足以证明其履行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撤销了告知书,责令重新答复。
二审法院也是维持了,撤销告知书,要求重新进行答复。法院还没有要求履行补偿决定的职责,但是从这个案例我们能了解到一些法律政策相关的问题,以及以后我们如果有类似的处理这样的问题的方法。所以,在企业的征收拆迁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主管部门出了拆迁的通知、告知,但是就补偿问题迟迟没有突出补偿权,没有给予补偿。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
当然,在法律上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去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当然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在提起程序的时候,我们应当要注意的是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征收补偿不论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如果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评估作出之后,迟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可以要求主管部门作出补偿。
对于征收的相关文件,有法律的依据就要按法律的依据,履行法定职权。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经常遇到的,本案在这种高速公路的控制区域范围之内,因为可能高速公路修建路的时候,基本批准文件仅仅是对主干道,对于其他的控制区可不一定有相关的针对性的文件,所以从整体的文件上来看,可能不在范围之内,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这个范围之内的,要拆除也是有相关补偿的。所以对于这类的情况,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要鉴定在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是不是要举证证明是否在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之内,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说企业本身就不在控制区范围之内,那么意味着什么?你就不能拆除我的房屋,我们当然也就谈不上相关补偿的问题。那么可能在这个范围之内又进行断水、断电甚至断路等其他的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对断水、断电、断路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必要的时候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救济。
所以,一个案件侦查补偿的问题,要结合案件的特点,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然后确定案件的事实,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履职的前提在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之前,在这样的法律程序之前,应当做足足够的相关的证据,要知道要准备哪些证据。所以,对控制区域范围之内的法律有明确规定是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具有职权,可以先确定到底在不在范围之内。如果不在范围之内,那么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对于这种公路的建设导致企业拆迁以及相关补偿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解决一个问题可能不是通过一个程序,也不是通过两个程序,可能要通过多个程序采取解决。主要的一个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它也是比较复杂的,因为里面有多个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案由可能就是不同的诉讼。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