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基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的弱势地位、行政的专业技术性特点,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坚持司法谦抑原则。司法谦抑原则要求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认识到行政审判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的一致性;必须要坚守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不得越权审判;必须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初次判断,对技术问题的专业判断;要坚守依法审判的底线,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司法谦抑原则,必须处理好司法谦抑与依法审判、维护大局、保护权利、监督权力、解决争议、能动司法、与时俱进的关系。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诉行政主体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例分析,吴某诉长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宅基地、房屋及若干附属物,部分案涉房屋曾用于企业经营。2011年,吉林省长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管委会)作出土地及地上物征收通告,正式启动对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2014年,经开管委会责令吴某交出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审查期间,经开管委会主动撤回申请。经开管委会重新组织调查后认为,吴某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遂停止征收。
2019年2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函复法院称,吴某案涉宅基地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但经开区管委会于2010年3月向长春市主管部门报送了关于撤销某五个行政村建制的请示,长春市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该村是已撤销的五个行政村之一,吴某案涉宅基地虽未经征收,但其土地使用权已归国家所有。除吴某等少数村民外,其他村民已经通过征收、村民改居民、土地收储等方式解决了安置补偿问题。案涉房屋已不具备正常生活条件,前后左右邻居的房屋已被全部拆除,河道管理部门在案涉房屋附近立有多个“河湖水系控制线”石桩。吴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开管委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明确应适用征收、土地收储还是农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