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企业遇到征收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如何认定?不补偿应当如何维权?来楹庭律所咨询的这家企业是江苏盐城的一家招商引资的企业。据了解该企业拥有国有工业用地20多亩,建筑物有一万多平米,2013年开始建设,主营太阳能设备的生产。
后来,因为该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很多的厂房用于租赁,大部分厂房都已经出租给了第三方。在征收的过程中,相关的部门就关于补偿的问题,只跟这家企业谈,也就是只跟这家太阳能生产的企业谈,租赁的这家企业就没人给他谈,也没给他补偿。企业主就想问律师,承租户的补偿应当由他们来出吗?还是应当由相关部门来出?标准该怎么定?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类案件的?
这类的纠纷承租企业,尤其是规模比较大的这种承租企业,有的企业是租赁了一块土地直接自己建设的厂房,有的是承租的县城的土地、厂房、设施设备这类的。这几类的承租企业一旦遇到征收,往往关于补偿的问题会产生很多的纠纷,有的是业主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有的是承租者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也有民事纠纷,就是承租者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关于法律的认定,其实大家可以看一下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面其实有明确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几类补偿标准。
第一项,房屋价值的补偿。毫无疑问就是业主,如果你租赁的这种厂房本来就是业主,那你应该给业主补偿,是没有承租人的份额的。这种一般是没有争议的,除非有一类,比如说租赁一块工地,厂房是自己建的,也没有什么争议,应该归承租人,补偿就应该归承租人。
第二项,补偿是搬迁过渡安置。搬迁过渡安置指的是实际上在这经营的企业,搬迁需要谁来搬迁,比如说里边有很多是业主的设备,有很多是承租人的设备,那么就应该进行分割,实际发生的搬迁过渡安置费用,其实也就是计算的问题。
第三项,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一定是给实际经营人的,有很多这样的典型案例。那么,停产停业损失有没有业主的份额呢?有。租赁本身也是一种经营行为,租赁费用还是要予以扣除的。
第四项,奖励费。奖励费一般是给配合搬迁的人,双方都有份儿。
第五项,装修费。装修费用就看实际上是谁装修的,应该也没有争议。
第六项,设备搬迁费。设备的补偿费用包括几类:第一类是搬迁,能搬的搬迁。第二类是不能搬迁的,按重置成新价补偿。这里就是看企业所有设备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好像也没有什么纠纷,所以,大家只要找到了法律依据,其实这里的纠纷就没了。
再回到该案,业主是想问最终承租户的钱需不需要他们来承担?这就需要看一下相关的部门对于这几项的补偿,特别是对搬迁过渡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设备包括装修这些是不是把所有承租户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费都发放到了业主的手里。如果都发放到业主的手里,业主毫无疑问要给予人家承租人想要的份额。如果没有,承租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身份直接向相关的部门提出主张,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征收补偿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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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